WolF 发表于 2008-7-7 21:28:50

WolF 发表于 2008-7-7 21:29:31

=|HERO|=SPY 发表于 2008-7-7 21:30:40

好多錢啊,送不送別墅?

有沒體育總局頒獎?

=|HERO|=SPY 发表于 2008-7-7 21:34:28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管理,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中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子竞技项目和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全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电子竞技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和单位的注册与交流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运动员注册
  第五条 运动员可以个人形式或代表单位的形式参加电子竞技赛事,未经注册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运动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申报注册。
  第七条 运动员在申请注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外地户籍须提供暂住证;
  (三)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八条 运动员不得申请重复注册运动员资格。
  第九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记录运动员业绩。注册证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统一印制,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运动员的年度注册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运动员在申请注册和年度注册时,应如实提供材料和信息,否则注册机关将有权取消运动员当年的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 逾期未办理年度注册和被取消注册资格的运动员,将无权参加下一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全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十三条 运动员的注册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省级注册机关须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运动员注册、年审、变更、注销等信息汇总,报至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俱乐部注册和代表运动员注册
  第十五条 具有5名以上(含5名)注册运动员的俱乐部可获得注册资格,并向其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六条 俱乐部申请注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子竞技俱乐部注册申请表;
  (二)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注册运动员名册;
  (四)运动员与俱乐部签署的协议。
  第十七条 未经注册的俱乐部不得以俱乐部名义报名参加经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十八条 俱乐部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运动员代表报名参赛。
  第十九条 俱乐部运动员的增加与注销。俱乐部聘用新的运动员或注销运动员,须在与运动员签订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前,新聘用运动员无资格代表俱乐部参赛。
  第二十条 俱乐部年度注册审核,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俱乐部申报年度注册审核期限。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在申报注册和年度注册审核时,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信息,否则注册机关将有权取消俱乐部的注册资格。
  第二十二条 逾期未办理年度注册审核或被取消注册资格的俱乐部,将无权报名参加下一年度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二十三条 注册俱乐部每年度至少参加3次以上(含3次)列入本年度经批准的电子竞技积分序列的赛事,否则不予进行下一年度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在册运动员由俱乐部统一办理运动员的年度注册。俱乐部未能为运动员办理运动员注册,运动员有权放弃俱乐部代表权,并可向注册机关申诉,自行办理运动员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在册运动员未经向注册机关申报批准和俱乐部同意,不得代表其他俱乐部或组织报名参赛。
  第二十六条 如运动员与俱乐部解除协议,导致俱乐部不足5名注册运动员,可由俱乐部在解约之日起6个月内选聘运动员,逾期俱乐部将失去当年参加比赛资格。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注册费用参照第二章第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注销。如俱乐部法人注销,应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注册机关须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俱乐部注册、年审、变更、注销等信息汇总,报至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代表队注册
  第三十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本章中规定单位的注册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以上单位注册办法参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其他单位及学生注册
  第三十二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及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含学校)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申请单位注册和代表运动员资格的注册。
  第三十三条 以上单位可在法人所在地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进行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上单位注册办法参照本办法中俱乐部注册和代表运动员注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学生入校后可自行选择注册形式和注册单位,即可以个人名义注册,也可继续留在原注册单位,或代表学校进行注册。但每注册年不能代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参加比赛(隶属权发生变化除外)。

  第六章 外籍运动员注册
  第三十六条 外籍运动员、俱乐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须通过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的单位进行注册,不得独自报名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三十七条 对外籍运动员、俱乐部的引进,可先签署拟订意向书,并向全国体总秘书处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外籍运动员在中国境内参加电子竞技赛事,应遵守我国法律及全国体总秘书处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运动员交流
  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交流,须由原聘用单位、新聘用单位和运动员本人签订三方协议,并持交流协议到原聘用单位和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的注册机关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第四十条 运动员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八章 参赛
  第四十一条 注册运动员和单位不得参加未经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四十二条 注册运动员和单位赴境外参赛须向全国体总秘书处申报。
  第四十三条 注册运动员和单位在参加各级各类电子竞技比赛中,应严格遵守《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体育道德风尚,公平、公正参赛。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体育道德的运动员、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书面警告、罚款、停赛、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为注册运动员、注册单位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其注册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地方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HERO|=SPY 发表于 2008-7-7 21:37:20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规定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
(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竞赛的申请与批准第五条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
(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
(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
(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
(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
(九)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第七条主办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发放)或主办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二)主办方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或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竞赛规程、筹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竞赛规程,包括比赛的名称、主办单位名称、承办单位名称、宗旨、竞赛项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参加办法、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奖励办法等;
(四)比赛主要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五)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报告;
(六)竞赛场地所有人或主管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票务销售或有偿赠送实施方案;
(八)按时、足额兑现奖金的承诺书;
(九)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举办比赛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未经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形式的电子竞技国家队。
第十条举办电子竞技比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消防、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主办方应当按照审批登记的要求举办体育竞赛,不得随意变更审批登记内容,因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赛事的,主办方应当向审批机关办理赛事注销手续后,向社会准确发布公告,并依法清理有关债权债务。
第三章参赛规定第十二条参赛运动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参赛单位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必须持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的有效证件,方有资格参加经过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
第十三条必须按照竞赛规程、竞赛日程所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赛区报到,自觉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服装上所有标志和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要求,违者须立即纠正,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十五条按时参加组委会安排的其它会议等活动。
第四章竞赛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全国体总秘书处及各级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赛事过程的监管,对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法等进行检查监督,并视情况指派技术代表对比赛行使监督和仲裁。
第十七条竞赛实行公平竞争原则,参加电子竞技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电子竞技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使用禁用物品,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在举办电子竞技比赛中,必须使用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正版软件。
第十九条主办方应当对全国体总秘书处及相关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条电子竞技赛事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方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与承办方、协办方、场地提供方等有关合作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应当积极督促获奖运动员对其应承担的税金在竞赛所在地进行交纳,由主办方代为交纳的,主办方必须提供相关的完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举办电子竞技赛事,主办方应当通过竞赛审批部门选聘裁判员,并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未经管理部门推荐、选派的裁判员不得承担竞赛裁判任务。主办方不得随意委派他人承担裁判工作。
第二十三条竞赛结束后15日内主办方应当向审批部门递交比赛的工作总结(包括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单)、成绩册。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四条电子竞技比赛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赛事审批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赛事的处罚:
(一)未经竞赛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擅自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不听劝阻的;
(二)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意义和项目内容不一致的;
(四)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未落实的;
(五)违背体育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电子竞技比赛的举办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兑现奖金,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协助参赛运动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WolF 发表于 2008-7-7 21:38:17

=|HERO|=SuPer.D 发表于 2008-7-7 21:39:37

谁叫他是间谍

=|HERO|=SPY 发表于 2008-7-7 21:45:16

2萬嘢,好多錢嘢!

我要參加,還有體育總局的頒獎。

LG 发表于 2008-7-7 21:47:28

货币单位是非洲里拉

=|HERO|=laomi 发表于 2008-7-7 21:51:42

注意事项:1、单个省必须有10个队伍以上参加才具备举办资格。
          2、单个省如果队伍偏少,不足20个合格队伍参加,则计划两个省合并比赛,增加一个殿军名额,奖金5000/队。
          3、本次预案将根据7月份统计的队伍数量决定是否继续操作该项目。
我百分百肯定~~没那个省会有10个伍的.

WolF 发表于 2008-7-7 21:54:11

=|HERO|=SPY 发表于 2008-7-7 21:56:48

原帖由 WolF 于 2008-7-7 21:54 发表 http://bbs.heroclan.net/images/common/back.gif
何况还是2009年..要是年底BF3出来的话...我想有很多人会转去BF3了....本来在中国玩BF2的人并不象CS那样多.........一个省要10个队伍...是相当的难~~~~~~~~~~~~
時間不是問題,我關心的是有沒國家體育總局。

WolF 发表于 2008-7-7 22:01:17

=|HERO|=Pohack 发表于 2008-7-7 22:04:19

严重怀疑实力

=|HERO|=SPY 发表于 2008-7-7 22:07:09

原帖由 WolF 于 2008-7-7 22:01 发表 http://bbs.heroclan.net/images/common/back.gif
那就不知道了.......但是我觉的有人办这样的比赛也是一件好事.........这能促进大家对BF2的热爱..

沒有正規的手續,我切不說那萬元資金那里來的,但那幾萬元的資金發放就也沒了保障,就是有人報名參加,比賽的公平和后勤也就沒了保障。

玩家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還談省級LAN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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