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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ERO|=Powerfl

庆贺新兵毕业。。。。看到七月的高层,给你们看看真正的高层吧!这些都是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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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5 08: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好的贴怎么沉了。。。。。再上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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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08: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赶紧交盾出来 不然就沉帖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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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5 08: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g:23]不交,不交,就不交~~~~~~~~~~我是流氓我怕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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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08: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阉了你 让你还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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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10: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存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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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17: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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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20: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atMint 于 2009-7-5 20:03 编辑
去去。。。。一边凉快去。。。。知道法律定义啥就失踪人口不。。。。就是从这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经过2年,仍然得不到其消息,去县级法官申请确认此人失踪,也就是宣布已经死翘翘了。。。。。。你都挂了还想要 ...
=|HERO|=Powerfly@2142 发表于 2009-7-4 22:10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不一样的哎!
宣告失踪是以下落不明而且持续达一定的状态,持续达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特殊期间为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住所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另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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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5 21: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哼哼。。。。。难道我自考法律的了要说啊。。。。。。我是怕楼上的楼上的楼上不懂,所以断章取义的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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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5 20: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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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5 20: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楼上的楼上不就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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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12: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想到这个里面居然还有我的PP。哦 麦 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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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15: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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