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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21: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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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管理,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中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 r: [7 K; s4 U# u/ X6 M4 Z& T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子竞技项目和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全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 % K+ |7 u( c% y# U. X( \2 G! f
第三条 电子竞技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和单位的注册与交流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1 K! r3 [/ B2 l( g; Q5 r& K5 V 第四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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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运动员注册 U6 u- o, @5 Z( @" B
第五条 运动员可以个人形式或代表单位的形式参加电子竞技赛事,未经注册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 j, C6 \( D: B c' p$ F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运动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申报注册。
" v; F6 k8 E# S- F7 f 第七条 运动员在申请注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0 s- W1 P9 ^' C (一)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 r7 A: x) q) I
(二)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外地户籍须提供暂住证; / _7 v! ` P! }7 j. z
(三)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 ?& Q4 h9 W5 B5 q8 g6 C 第八条 运动员不得申请重复注册运动员资格。
! Z% V" F1 Y7 p3 F/ L 第九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记录运动员业绩。注册证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统一印制,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 / D2 N# ?% f( S& M& H
第十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运动员的年度注册审核期限。
# T, x" E: i1 c: W8 \ 第十一条 运动员在申请注册和年度注册时,应如实提供材料和信息,否则注册机关将有权取消运动员当年的注册资格。
0 f9 O& u- m+ g& U& t 第十二条 逾期未办理年度注册和被取消注册资格的运动员,将无权参加下一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全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4 d' l6 N* Z. D t9 f" B
第十三条 运动员的注册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3 u# h' v8 _& e- M8 L3 Z 第十四条各省级注册机关须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运动员注册、年审、变更、注销等信息汇总,报至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2 K# I# k1 ?; n4 y9 N
7 p' t" X" ^8 z$ V. N 第三章 俱乐部注册和代表运动员注册 q, z# N9 U1 z/ B( [
第十五条 具有5名以上(含5名)注册运动员的俱乐部可获得注册资格,并向其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 _. V; R: j. c 第十六条 俱乐部申请注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 X) ?4 n h Q) ^
(一)电子竞技俱乐部注册申请表;
$ T: I `( a! D& k# G (二)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
& p- k# E/ y* @ (三)注册运动员名册;
/ G5 c; o% t( s; U& T" \; b (四)运动员与俱乐部签署的协议。 : y d5 J/ i( }; a/ j) Z
第十七条 未经注册的俱乐部不得以俱乐部名义报名参加经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 Y" N. G4 f7 g1 e; B. O 第十八条 俱乐部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运动员代表报名参赛。
5 p' S7 @' m# s2 b! } 第十九条 俱乐部运动员的增加与注销。俱乐部聘用新的运动员或注销运动员,须在与运动员签订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前,新聘用运动员无资格代表俱乐部参赛。
& G& _$ k& _9 P7 D- r1 b 第二十条 俱乐部年度注册审核,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俱乐部申报年度注册审核期限。 0 V" Q( ~7 y/ }3 D( C% C0 l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在申报注册和年度注册审核时,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信息,否则注册机关将有权取消俱乐部的注册资格。
1 _, A' p+ ^5 f' E5 [ 第二十二条 逾期未办理年度注册审核或被取消注册资格的俱乐部,将无权报名参加下一年度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 l4 W& _3 W# C2 ` 第二十三条 注册俱乐部每年度至少参加3次以上(含3次)列入本年度经批准的电子竞技积分序列的赛事,否则不予进行下一年度注册登记。 9 g$ ~6 [0 [# j. Y8 a! \* c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在册运动员由俱乐部统一办理运动员的年度注册。俱乐部未能为运动员办理运动员注册,运动员有权放弃俱乐部代表权,并可向注册机关申诉,自行办理运动员注册手续。
3 }0 N& H. F0 u# q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在册运动员未经向注册机关申报批准和俱乐部同意,不得代表其他俱乐部或组织报名参赛。 7 W+ r+ z) \) U1 g) s0 L, `
第二十六条 如运动员与俱乐部解除协议,导致俱乐部不足5名注册运动员,可由俱乐部在解约之日起6个月内选聘运动员,逾期俱乐部将失去当年参加比赛资格。 ; |9 {2 H0 \9 X4 m8 O" v4 h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注册费用参照第二章第十三条。 8 g! P' G w, u/ X0 x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注销。如俱乐部法人注销,应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y/ [/ p" k. a7 _; o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注册机关须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俱乐部注册、年审、变更、注销等信息汇总,报至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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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V- X' y* v- T9 i# y 第四章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代表队注册 $ R/ Y, ~% B& K; z
第三十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本章中规定单位的注册与管理。
/ q, t# m" s( r+ b l% u- m7 S* t 第三十一条 以上单位注册办法参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 E% z/ C! R2 K: N3 ^% I$ M1 T1 h 第五章其他单位及学生注册 . B& \, a: ^: T+ v/ I( t y
第三十二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及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含学校)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申请单位注册和代表运动员资格的注册。 " A: a! G. Z r1 e+ S/ m/ p
第三十三条 以上单位可在法人所在地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进行注册。
+ O7 f4 X. Z% I 第三十四条 以上单位注册办法参照本办法中俱乐部注册和代表运动员注册的规定执行。 ( Z' H' I3 d/ o! |) {/ ?
第三十五条 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学生入校后可自行选择注册形式和注册单位,即可以个人名义注册,也可继续留在原注册单位,或代表学校进行注册。但每注册年不能代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参加比赛(隶属权发生变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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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4 I3 j$ A2 ]$ H: m4 x$ Z- Y& s 第六章 外籍运动员注册
* c+ E" t3 y7 y" @% ~ O: j& [ 第三十六条 外籍运动员、俱乐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须通过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的单位进行注册,不得独自报名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2 ]- H) i* m9 F d0 \% T* c
第三十七条 对外籍运动员、俱乐部的引进,可先签署拟订意向书,并向全国体总秘书处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3 G/ @7 @: a: ^6 o1 S' S 第三十八条 外籍运动员在中国境内参加电子竞技赛事,应遵守我国法律及全国体总秘书处的有关规定。 ! _+ c6 q2 S+ S. b" U) _1 ?" a
9 B' k9 M8 u+ C 第七章 运动员交流
3 i. D, p% g$ ^0 o7 s, r7 F 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交流,须由原聘用单位、新聘用单位和运动员本人签订三方协议,并持交流协议到原聘用单位和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的注册机关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8 @" L: F4 J( A 第四十条 运动员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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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o% y( t% v0 r" {7 D8 L 第八章 参赛 w6 }) p2 O) ^+ Y
第四十一条 注册运动员和单位不得参加未经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 }$ f+ n$ X& C6 p) i: G. L3 _ 第四十二条 注册运动员和单位赴境外参赛须向全国体总秘书处申报。
! {: @9 `/ E+ g( q: D 第四十三条 注册运动员和单位在参加各级各类电子竞技比赛中,应严格遵守《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体育道德风尚,公平、公正参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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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罚则
8 B. g) B, d, J$ m T8 }( Y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体育道德的运动员、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书面警告、罚款、停赛、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0 ?2 ]; C9 |' F
第四十五条 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为注册运动员、注册单位的监督管理部门。
/ f+ O* I& s* q5 \* c3 E 第四十六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其注册资格自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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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 K; J" [) T, i8 N; L- `* j8 H7 b; R 第四十七条 各地方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7 V7 R2 l! ~+ l7 P1 E4 [" F2 t1 I% t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M+ P# ?$ V1 Z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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