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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在HERO论坛发小广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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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6: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们这些发小广告的人 如果再在本论坛发小广告 & s8 E" D! R& {7 w, C/ U
                        一律封掉IP 禁止访问本论坛

: X$ @$ I4 S! y2 s9 y8 P' Y        如果构成犯罪的我们将联系网监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9 D6 J7 i* I( N" r2 {7 G  t) C
      小子不要以为你躲在网络里我们就找不到你,你要相信我们有这样的技术和手段把你挖出来的。0 v! v# s( s& M2 C6 o4 s' y1 J* g3 M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a: w3 G/ |9 C* Q5 C) {" `/ t: b! B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5 `+ g; d: T* g- Z4 U" d( y& o-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8 J; I* T9 Q- m5 M, N. p(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7 `' `9 j6 j& _.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 A7 z! j/ @. U5 P# Z(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 c: D9 @5 Z% {# `2 n0 `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3 W! g, h( y+ Z; H9 l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 ~1 z, B+ S! t! ~+ c(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 B6 V3 W: a; _8 x6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 x+ p8 u4 c9 [2 x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 _4 g+ f* K# V5 o2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 k  _% W$ }/ L/ W& Y; {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 T2 C; d5 v: G4 x4 l2 U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8 b' K: L8 K% B7 v. K; ?4 M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 m* N* ]; C) V* c" f! V% n$ x& V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 _' v1 E) Q5 \6 x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 V8 h5 s1 f# o( c; }' c8 J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 t7 P( N; U- \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 X, z" J. Z) f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1 L2 Z0 l- }) f2 p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N) _; ]# [! N8 G6 f. t( B2 y(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2 P, K! g+ d9 I( S4 x* D/ l7 D7 H% S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S; a( n6 T6 U0 v, e2 Y8 x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 [7 Y9 K" z7 l( y5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8 [; {4 s! S- }; E$ s" n" j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4 n! ?: D2 }# I7 z: V$ w' k$ p, Y(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2 |8 l( `& `% D9 _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5 C8 C% b6 d  U8 ~* r5 g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 n2 T- t" a3 h6 q第八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U* y0 v* r7 t' \" Q3 _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l# Y( L. V! K; p5 D, G4 }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成都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9 m5 B7 d% j9 A! K( k! o

- [, L/ a- N" w$ O; P2 D; I' f& _, Y* f; Y# G
[ 本帖最后由 =|HERO|=TOP 于 2007-4-3 17: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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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6: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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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6: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警告米有用  没听说过发小广告的长期蹲点的  一般都是流窜作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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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3 16: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刚搞好的 IP追逐系统 就看有几个想来帮我们测试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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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6: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大   警告里面别搞些错字嘛
- J5 X# s  m4 {
2 [$ b  T3 c/ ~" F' G/ c. D$ \正式一点点
# `& ]+ u, A$ R+ p; @1 V# x+ c4 t1 v! x  c1 _( V, X, x; _3 W1 U: o8 ]
如果构成犯罪的我们将联系网监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 ?( O0 }; ~$ Y+ G! B: o& A5 K. t      小子不要以为你躲在网洛里我们就找不到你,你要相信我们有这样的技术和手段把你挖出来的。
/ p0 B1 \/ S5 B# ?5 K- w% P# ~1 P, M  o" Q( l& s6 X% o
网络  不是 网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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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3 16: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哦哦马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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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6: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大!那个是灌水机!要用变态字体注册法才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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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6: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ERO|=Dn 于 2007-4-3 16:55 发表; x3 `5 ~( j+ b$ T& O6 b5 u
老大!那个是灌水机!要用变态字体注册法才能防!

9 Y) c: M! t7 S$ b' L! f& k5 F+ o" H
& A* U& ~: H, B1 ?. M有多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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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7: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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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7: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字体要好看点嘛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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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7: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广告的是从来不看论坛地~~
! W& t7 Y* e' `; |3 s5 n' k! s5 o; z7 p" P2 F0 L
一个群发软件,自动搜索论坛,自动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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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3 17: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IP就不怕他跑 用代理也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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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8: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是自动的,哪里会有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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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8: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都是论坛群发软件
% V1 ?7 v. S# \7 D/ f8 f2 k根本不用管,自动注册自动发送

3 s$ F$ s- S; b% X  @) W5 \4 ]6 n一次几万论坛同时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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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3 21: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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