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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 被判赔4万 MD很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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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09: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判决结束后,彭宇一脸郁闷地站在法院门口[b]南方网9月6日报道[/b] 昨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 E% C1 D- F+ A7 m/ T J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2 a8 B/ C; W4 |3 c M2 d2 A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3 i' _/ S+ h h' o/ z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4 z0 H$ K' _) J9 r: K6 F5 N- g [b]彭宇已因此失业[/b] ' F! O- X2 k& q昨天开庭前彭宇见到记者,他说自己为了这个案子已经丢了工作:“从7月6日最后一次开庭以来,我还一直没有去上班。这个事情没有了结之前,我没有心思工作。一个星期之前,我正式辞去了工作。”9 h" G' H/ ^8 P3 L 彭宇和律师高式东对判决结果的预计都比较乐观,“这个案子我觉得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仅从证据角度出发,老太太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是彭宇撞倒了她。”高式东说,“因为民事诉讼的原则就是这样: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说是彭宇撞倒了她,那她就得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不用彭宇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撞。” . m1 Z$ U% F& T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认定和判决。 ( ^7 ^: K3 ^3 D4 ^ n; T' D[b]判决书:从常理分析……[/b] l4 \! O! Y8 f( R8 f 首当其冲的就是核心问题:彭宇和老太太到底有没有相撞?( B: L" s, L4 J q7 X 鼓楼区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文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6 F* @, y2 r/ y2 E. a 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C: ~3 b# J+ M1 F- t 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 - Y/ H* _& g7 Z“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 ; q) ]- c# i+ l1 V,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判决书写道。 ) U/ Z- ]$ ^+ U6 G, L[b]“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b] - o6 O, M" z8 B1 H在和老太太家人一起将老太太送到医院后,彭宇曾掏出了200多元钱给老太太的家人交医药费,彭宇的解释是,“当时老太太家里人急着给老人看伤,又说没带钱。这样我才把钱给了他们,他家里人当时还说要给我打欠条。”而现在这成了他有责任的证据之一。 % x( t- @( r: P" |6 B8 h$ U6 W判决书作了这样的表述:“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老太太200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还。关于彭宇给钱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老太太说是彭宇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彭宇认为是借款。” " W1 A6 r0 Y7 c& X4 l1 ^8 r, ^“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 / [& v; g3 N/ P- j ^ p! p/ r# v“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基于上述判断,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这200多元钱并非借款,而是赔偿款。/ h2 p8 ]8 _: j [b]双方均无过错[/b]+ `0 H! f4 H+ C+ s7 L o% q “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 . k; E% i0 d7 }+ ~- E$ N但没过错并不代表不负责任。判决书认为:“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 U8 J7 G3 d. o1 z 法官在宣读完判决书后即刻离开法庭,彭宇也随即被摄像机包围。现场一片寂静,众记者在瞬间竟没有人发问,只是把目光和话筒递向了埋着头的彭宇。 1 r5 _9 x- i0 W$ p“意料之外,”高式东律师说了一句话后,便开始收拾自己的东西。彭宇还是一言不发,眼眶却已开始泛红。过了好一会儿,他低声说:“我要找说理的地方。” 8 t6 I/ C6 f. D0 U7 O S- N高式东律师在被问到如何评价结果时,用了“没有以事实为基础”笼统作答。对于是否上诉,他表示将在与彭宇再行商议后决定。 $ p! v6 F3 p* Y( D昨天下午,一直为此案出庭作证、也是此案唯一证人的陈老先生依然出现在旁听席上。“我之所以一直坚持作证到现在,完全是凭着自己的良心和当天我的亲身经历。”陈老先生在庭前说,他也希望今天能看到一个结果,还事实一个公道。但陈老先生失望了,他的情绪甚至比彭宇更激动:“朋友们,”他大声对着摄像机说,“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B8 A# s# o' \+ j+ t7 f1 R V [b]相关连接[/b]9 }% o. ]: l1 X& ]( r( ~5 Y8 [, o 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 ; P: Y7 U! e' J K1 O彭宇称,2006年11月20日,他在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4 j3 t* P2 F6 X! w7月以来,此案一直是当地最热烈的网上话题,西祠胡同“南京零距离”一个论坛就有上百个帖子讨论此事,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网上展开了激烈辩论。, C/ u3 c: x0 O( @! R' E' h2 d " \& b: G: `/ W3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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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10: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语言了   以后谁还做好事啊! 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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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10: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新闻里看到  。。。 比较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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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10: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还敢去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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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13: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fengzheng :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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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13: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刚刚在报纸上看了,还真快啊!!!$ }5 q: }6 D: z3 v  a0 r! Z
“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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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13: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做好事=做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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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13: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做不做好事?
9 h6 f/ C: m; T, A7 C* t湖南话: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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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13: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农夫与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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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13: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个 乔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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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13: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
& H# Z9 A  u! N2 a& D“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
, H. e- Y+ A7 Y. z& T6 x,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判决书写
# H" z# n. _' Q7 z  h5 `6 E& F我认为法官都是些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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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14: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都是些DB,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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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14: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都是些DB,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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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14: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那个法官,没有实质的证据就判案?靠逻辑可以的吗?. t) A9 E) s2 T2 T/ E: z

' z: n$ O/ V, Q& C& B-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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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15: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都是些DB,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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